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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320號

給付積欠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言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志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積欠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原告應具狀陳報對被告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請求之法律依據、本院何以有管轄權之理由為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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