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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積欠帳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施懷閔
  •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 當事人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23號原   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積欠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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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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