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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

原告
郁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學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1,8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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