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5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96號
- 原告
- 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漢中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瑞德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