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6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620號

原告
威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傑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4,2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