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施慶鴻
- 原告張素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98號原 告 張素秦 住雲林縣大埤鄉○○路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王興源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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