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8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63號
- 原告
- 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秋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被告
- 寬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耕誦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廣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原告起訴狀所陳報),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