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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863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63號

原告
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秋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告
寬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耕誦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廣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原告起訴狀所陳報),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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