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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8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75號

原告
偉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祝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登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39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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