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63號
- 原告
- 政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原: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8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