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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7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75號

原告
楊長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亦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75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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