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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林佳瑩

  • 當事人
    林麗雯即宗翰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72號原   告 林麗雯即宗翰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6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4,6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 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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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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