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72號

原告
林麗雯即宗翰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6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6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