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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吳崇道

  • 原告
    張素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78號原   告 張素秦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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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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