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11號上 訴 人 被 告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雅萍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育暖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