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小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林世民
- 法定代理人盧振輝
- 原告高重淵
- 被告金永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24號原 告 高重淵 被 告 金永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輝 訴訟代理人 劉盈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呈報下列事項: 一、被證七民國101年10月19日公告二所列懲處事項之原因事實 (含工件損傷程度)、及懲處依據,暨於懲處後是否有施以工作訓練、輔導改進措施之情況? 二、101年12月13日公告四懲處事項之原因事實(含本件客戶名 稱、送貨品號、受指派送貨人員姓名)、及懲處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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