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小字第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漾拓印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聿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景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9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寄存郵件登記簿影本在卷可證,其上訴期間應於102年10月3日屆滿(本件無在途期間可扣除),上訴人遲至102年10月4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