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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小字第52號

給付短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52號

原告
許靖騰
訴訟代理人
張佳隅
被告
興泉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短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6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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