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
- 原告
- 陳夢翔
- 被告
-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美香
- 訴訟代理人
- 游雅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 訴 訟 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告 知 人
- 法定代理人
- 曹惠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對第三人即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告知;並檢送原告之起訴狀繕本1份。
二、本件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受訴訟告知人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四、受訴訟告知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參加訴訟。
五、原告應於102年4月1日前,陳報完整之勞工保險資料。
六、被告應於102年4月1日前,陳報公司名稱變更之資料;及說明自99年11月1日起接續原告與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動契約的法律理由(包括承認原告之特別休假年資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