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施慶鴻
- 法定代理人曹美香、曹惠冠
- 原告陳夢翔
- 被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原 告 陳夢翔 被 告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訴訟代理人 游雅玲律師 受 訴 訟 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 告 知 人 法定代理人 曹惠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對第三人即華德來股份 有限公司為訴訟告知;並檢送原告之起訴狀繕本1份。 二、本件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三、受訴訟告知人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 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四、受訴訟告知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參加訴訟。 五、原告應於102年4月1日前,陳報完整之勞工保險資料。 六、被告應於102年4月1日前,陳報公司名稱變更之資料;及說 明自99年11月1日起接續原告與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動 契約的法律理由(包括承認原告之特別休假年資的理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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