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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

原告
陳夢翔
被告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訴訟代理人
游雅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 訴 訟 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告 知 人
法定代理人
曹惠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對第三人即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告知;並檢送原告之起訴狀繕本1份。

二、本件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受訴訟告知人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四、受訴訟告知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參加訴訟。

五、原告應於102年4月1日前,陳報完整之勞工保險資料。

六、被告應於102年4月1日前,陳報公司名稱變更之資料;及說明自99年11月1日起接續原告與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動契約的法律理由(包括承認原告之特別休假年資的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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