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
- 原告
- 陳夢翔
- 被告
-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美香
- 訴訟代理人
- 劉天祿
- 訴訟代理人
- 游雅鈴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玲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均應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天,陳報下列事項,如有證據,一併檢附(一式二份):
①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8月23日翔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應撤換終止要派原告之生效時間為101年9月8日,就原告服於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之職務而言,被告給付之工資計算是否到101年9月7日?
②被告給付原告之工資至何時結束?101年9月7日之後,被告有無再給付原告工資?數額是多少?給付之依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