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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

原告
陳夢翔
被告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訴訟代理人
劉天祿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均應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天,陳報下列事項,如有證據,一併檢附(一式二份):

①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8月23日翔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應撤換終止要派原告之生效時間為101年9月8日,就原告服於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之職務而言,被告給付之工資計算是否到101年9月7日?

②被告給付原告之工資至何時結束?101年9月7日之後,被告有無再給付原告工資?數額是多少?給付之依據為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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