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35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慧貞

原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信衡
訴訟代理人
楊正宇
被告
領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勤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17日原告訂購機票,總價金新臺幣(下同)116,240元,尚有45,000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機票購票確認單及對帳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二、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買賣價金及利息,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諭知訴訟費用1,000元(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