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350號
- 原告
-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信衡
- 訴訟代理人
- 楊正宇
- 被告
- 領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勤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17日原告訂購機票,總價金新臺幣(下同)116,240元,尚有45,000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機票購票確認單及對帳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二、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買賣價金及利息,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諭知訴訟費用1,000元(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