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554號
- 原告
- 三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峻宏
- 訴訟代理人
- 張簡文志
- 被告
- 速遞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間向原告購買標籤及相關耗材等物品,尚有貨款臺幣(下同)7萬元4419元,未依約給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銷貨憑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為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萬元44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