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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
    李玲芳

  • 原告
    世堃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世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1684號原   告 世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芳 被   告 林世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叁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民國102年6月3日、金 額新臺幣87,732元、票號KE0000000、付款人臺中市第二信 用合作社中和分社之支票,詎屆期於102年6月3日提示未獲 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 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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