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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慧貞

                   102年度中小字1684號

原告
世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芳
被告
林世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叁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民國102年6月3日、金額新臺幣87,732元、票號KE0000000、付款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和分社之支票,詎屆期於102年6月3日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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