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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866號

給付積欠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866號
原   告
言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志成
訴訟代理人
李詩卉
被   告
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積欠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0 號11樓之7 ,有被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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