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5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570號
- 原告
- 豐和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伶
- 訴訟代理人
- 張美蘭
- 被告
- 經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原名成人之美電子商務有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民國102年8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9,690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民國102年8月5日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9,6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被告法定代理人雖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具狀表示因參加課程講習,無法到庭,而請求改期;惟參加講習非屬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且被告法定代理人亦無不能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之情事,故被告係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經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原名「成人之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於102年3月11日更名)於101年8月17日委託原告負責被告公司之「APP MALL事業形象簡介本」文案企劃之設計與執行,費用為新台幣(下同)66,150元;原告並與被告簽訂「委託企劃設計合約書」(下稱系爭承攬契約)。依系爭承攬契約,被告於簽約時給付上開款項40%即26,460元,另於企劃設計案結案完成時,再由被告於101年9月30日給付剩餘尾款39,690元。嗣被告完成上開企劃案,且於101年9月27日將完稿成品以電子郵件寄送之方式交付被告,於同年10月1日再行校對。原告並於102年6月5日依被告之要求訪問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完成售後服務之修正,被告公司則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以交付尾款,因恐屆期不獲兌現,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6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且兩造約定於102年6月5日由原告訪問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已完成,被告並已交付系爭支票給原告,惟原告不願意接受此處理方式。並聲明:①駁回原告之訴。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與被告訂有系爭承攬契約,已於102年6月5日完成最後訪問,尚有尾款39,690元未獲給付;業據原告提出委託企劃設計合約書、形象簡介本書面、光碟及系爭支票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按民法第320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乃學說上所謂之新債清償。被告雖交付系爭支票給原告,以清償系爭承攬契約之尾款,惟並未證明原告已同意以新的票據債權抵充原來系爭承攬契約之餘款報酬,故原告仍得基於承攬契約之關係,請求對被告給付尾款債權。
(三)原告既接受被告所交付發票日為102年8月5日之支票,做為尾款的給付方式,解釋上兩造對於尾款之履行期有延至102年8月5日之合意,故被告如屆期不履行,原告才能請求法定遲延利息,不得請求102年8月6日之前的法定遲延利息。
(四)而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原告對被告之尾款債權,其清償期雖於102年8月5日才屆至;惟兩造對於承攬契約餘款報酬之給付,自101年9月30日起已發生爭執,被告對應支付尾款之可能性早有預期;又原告請求之金額僅有39,690元,金額不大,被告係公司法人,衡請應有相當的流動現金,卻無法於原告補正訪問後立即付款;且如被告所交付之支票,屆時提示不獲付款時,原告又需另行提起訴訟請求,增加兩造之煩累;故審酌被告之付款過程與方式等因素,與訴訟經濟之考量,本院認原告有預為請求之必要,得提起本件將來給付之訴。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102年8月5日給付39,690元,及自102年8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就原告勝訴部分,應職權宣告102年8月5日後得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依被告之聲請,宣告被告如以39,6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9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之支票: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 │102年 │EA0000000 │第一銀行│經寶電子商│新台幣 │ │8月5日 │ │台中分行│務有限公司│39,7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