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更字第5號上 訴 人 林青弘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安嘉 被上訴人即 蔡美玉 被 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翔 韋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民國103年3月5前以書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於103年2月14日提出「民事聲請狀」,其事由為「為請求鈞院准予訴訟救助」,第二段則為上訴之理由。上訴人之真意係以「民事聲請狀」同時為「上訴狀」? 二、如上訴人之真意為兼有「上訴狀」之性質,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出上訴之聲明。 三、上訴人原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但於所附之「債權部分讓與書」又表明;「讓與壹仟伍佰元本息之債權予受讓人,並以此代繳暫免之裁判費」;復於103年2月17日又提出「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理由狀」,表明「代繳訴訟費用額」;其真意究竟是「聲請訴訟救助」?還是以債權讓與事實「代繳訴訟費用用額」;從而,主張上訴之裁判費已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