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施懷閔
- 法定代理人黃政勇
- 原告張森
- 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救字第11號聲 請 人 張森 代 理 人 曾信嘉律師 相 對 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本院102年度中 勞簡字第20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02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於本院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提出行政 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南投醫院及保元堂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等為證,復觀聲請人於本院102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起訴狀 所載之內容及提出之上開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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