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3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13號

原告
許建忠
被告
全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終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人於解散後清算終了,並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後,其法人人格歸於消滅,喪失權利能力(民法第40條第2項反面解釋);而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亦有明文。是公司經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事務至終結登記後,其公司登記亦自清算終結登記後銷結,其法人人格歸於消滅,並喪失權利能力,而無訴訟當事人能力。

二、查本件被告全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辦理解散登記,並已清算終結,經本院96年3月14日中院慶民儀96司65字第26943號函准予備查,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證;故被告之權利能力因清算終結完成登記而終了,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於102年4月23日對其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復無從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