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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林佳瑩
  • 法定代理人
    林傳家

  • 原告
    劉玉梅
  • 被告
    天漢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家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劉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 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3月2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2年4月18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之上訴狀遲至同年4月19日始到達本院,此觀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狀其上本院之收狀戳章即明,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上訴業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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