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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華康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永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泰蜜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590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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