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華康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永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泰蜜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590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