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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7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77號

原告
福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怡
訴訟代理人
李後義
被告
宏喆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偉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且請原告於五日內呈報「關於收受客戶要求變更設計之通知」之日期、通知方式及其具體內容暨客戶名稱、送達處所等各為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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