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77號
- 原告
- 福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怡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義
- 被告
- 宏喆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偉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且請原告於五日內呈報「關於收受客戶要求變更設計之通知」之日期、通知方式及其具體內容暨客戶名稱、送達處所等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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