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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9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呀米果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新民 住同上
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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