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7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751號
- 原告
- 台灣本草甘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儀榕
- 訴訟代理人
- 林依蓉
- 被告
- 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7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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