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768號抗 告 人 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金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9日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補繳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