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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2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淑玲即高峰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鈺豪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2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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