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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致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廷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178元,應徵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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