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69號
- 原告
-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文
- 被告
- 聯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鑫
李子良
江宏基
江李梅芳
李梅英
楊李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885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277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