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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

給付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

原告
寶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澍
訴訟代理人
邱蕾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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