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上 訴 人 張瑞祥即鈺豐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