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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249號

履行合會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249號

原告
林佑全
原告
周品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宙奮
被告
誠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發
被告
黃建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會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佑全新臺幣伍佰壹拾玖萬肆仟參佰元、原告周品萱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參仟肆佰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建台與訴外人曾順發、王聖博、朱國江為非法吸金,於民國96年8 月17日共同籌設成立被告誠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品公司)、誠品公司原由黃建台任董事長(自96年8 月17日起至97年1 月24日),自97 年1月25日起改由曾順發擔任董事長(於97年2 月1 日辦理變更登記)。自96年1 月15日起至99年8 月17日止,由黃建台擔任會首、以「全國互助聯誼會」(下稱系爭合會)之名義,假藉對外招攬民間互助會為由,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原告林佑全(係蔡宙奮以原告林佑全之名義加入系爭合會)、周品萱(下稱林佑全2 人)因誤信黃建台收取之會款,確會依合會方式分配,故自97年11月25日起至99年4 月10日止,參加以黃建台為會首、誠品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之系爭合會,組別號碼、會組、每會會款、已繳期數、活會數、活會資產、剩餘服務費,均如附表一、二所示,林佑全2 人已繳交會款及服務費共計各為新臺幣(下同)519 萬4,300 元、222 萬3,400 元。未料系爭合會自99年8 月17日起,即因黃建台等人逃匿無法繼續進行,而黃建台為會首,誠品公司為系爭合會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為此本於合會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林佑全519 萬4,300 元、周品萱222 萬3,400 元,及均自99年8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自97年11月25日起至99年4 月10日止,陸續參加以被告黃建台為會首、誠品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系爭合會,而系爭合會自99年8 月17日起即未支付應給付會員之得標金等情,已提出證明書、會員資產明細表、收據、會員繳款明細單、合會簿等件附卷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則原告依民法合會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林佑全519 萬4,300 元、原告周品萱222 萬3,400 元,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之給付會款訴訟,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 年9 月3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逾此範圍者,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林佑全519 萬4,300元、原告周品萱222 萬3,400 元,及均自102 年9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雖其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備其勝訴時,預促本院上述職權發動之注意,爰不另為駁回之諭知。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院審酌兩造勝敗情形,命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林佑全部分)
┌─┬────────┬─┬────┬──┬──┬──────┬─────┬──────┐
│編│ 組別號碼       │會│每會會款│已繳│活會│  活會資產  │剩餘服務費│ 得請求金額 │
│號│                │組│(新臺幣)│期數│會數│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08K0000000(特)│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2 │08K0000000(特)│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3 │08K0000000(特)│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4 │08K0000000(特)│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5 │08K0000000(特)│24│7,500元 │ 22 │ 1  │165,000元   │5,000元   │170,000元   │
├─┼────────┼─┼────┼──┼──┼──────┼─────┼──────┤
│6 │08K0000000      │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7 │08K0000000      │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8 │08L0000000      │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9 │08L0000000      │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10│09A0000000      │24│7,500元 │ 20 │ 1  │150,000元   │5,000元   │155,000元   │
├─┼────────┼─┼────┼──┼──┼──────┼─────┼──────┤
│11│09A0000000      │24│7,500元 │ 20 │ 1  │150,000元   │5,000元   │155,000元   │
├─┼────────┼─┼────┼──┼──┼──────┼─────┼──────┤
│12│09B0000000      │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13│09B0000000      │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14│09B0000000      │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15│09B0000000      │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16│09B0000000      │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17│09B0000000      │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18│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19│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0│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1│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2│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3│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4│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5│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6│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7│10A0000000      │24│7,800元 │  8 │ 6  │374,400元   │30,000元  │404,400元   │
├─┼────────┼─┼────┼──┼──┼──────┼─────┼──────┤
│28│10A0000000      │24│7,800元 │  7 │ 6  │327,600元   │30,000元  │357,600元   │
├─┼────────┼─┼────┼──┼──┼──────┼─────┼──────┤
│29│10C0000000      │24│7,800元 │  6 │ 6  │280,800元   │30,000元  │310,800元   │
├─┼────────┼─┼────┼──┼──┼──────┼─────┼──────┤
│30│10D0000000      │24│7,800元 │  5 │ 6  │234,000元   │30,000元  │264,000元   │
├─┴────────┴─┴────┴──┼──┼──────┼─────┼──────┤
│                    合計                │50  │4,944,300元 │250,000元 │5,194,300元 │
└────────────────────┴──┴──────┴─────┴──────┘
附表二:(周品萱部分)
┌─┬─────┬─┬────┬──┬──┬─────┬─────┬──────┐
│編│ 組別號碼 │會│每會會款│已繳│活會│活會資產  │剩餘服務費│得請求金額  │
│號│          │組│(新臺幣)│期數│會數│(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09B0000000│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2 │09B0000000│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3 │09I0000000│24│7,800元 │ 12 │ 6  │561,600 元│30,000元  │591,600元   │
├─┼─────┼─┼────┼──┼──┼─────┼─────┼──────┤
│4 │10A0000000│24│7,800元 │  8 │ 6  │374,400元 │30,000元  │404,400元   │
├─┼─────┼─┼────┼──┼──┼─────┼─────┼──────┤
│5 │10A0000000│24│7,800元 │  7 │ 6  │327,600元 │30,000元  │357,600元   │
├─┼─────┼─┼────┼──┼──┼─────┼─────┼──────┤
│6 │10C0000000│24│7,800元 │  6 │ 6  │280,800元 │30,000元  │310,800元   │
├─┼─────┼─┼────┼──┼──┼─────┼─────┼──────┤
│7 │10D0000000│24│7,800元 │  5 │ 6  │234,000元 │30,000元  │264,000元   │
├─┴─────┴─┴────┴──┼──┼─────┼─────┼──────┤
│                    合計          │32  │2,063,400 │160,000元 │2,223,4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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