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2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75號
- 原告
- 陳明偉
- 被告
- 汪少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146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