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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27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75號

原告
陳明偉
被告
汪少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146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27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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