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46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467號

原告
陳明偉
被告
汪少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少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900元(依原告提出之房屋稅單所載之稅現值計算),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46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