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4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467號
- 原告
- 陳明偉
- 被告
- 汪少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少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900元(依原告提出之房屋稅單所載之稅現值計算),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