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原 告 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中 被 告 賴瑞德 賴瑞徵 賴靜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 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