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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4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42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臺灣龍記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即仕霸工業股份有
即反訴被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玉龍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贊強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羚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龍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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