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496號原 告 鼎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俊鴻 被 告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蕭秋敬續行訴訟,並定於民國102年 11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已由陳元隆變更為蕭秋敬,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蕭秋敬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並 通知於主文所示時間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