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68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羅智文

原告
任蘭英
被告
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登記字號民國八十五年普字第一九六三○○號收件、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肆拾壹萬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及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經廢止登記之公司,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並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此觀諸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自明。查被告公司業遭經濟部於民國92年4月9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而被告公司之股東會已另選其負責人林龍雄為清算人,林龍雄就任後已向本院聲報,惟被告公司尚未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此有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本院依職權調閱之97年度司字第35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本院查詢表可稽,是本件即應以林龍雄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85年間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將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以擔保原告對被告之債務新臺幣(下同)41萬元。嗣原告陸續分期清償,已於87年4月20日清償完畢,但被告未辦理塗銷系爭抵押權,爰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支票存款送金簿等為證,核屬相符,堪認為真。

四、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因清償而消滅,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應歸於消滅。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存在,構成對原告所有權之妨害,原告本於所有權之作用,得請求將該妨害排除。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土地
┌─┬───────────────┬─┬────┬───────┐
│編│土地坐落                      │地│面    積│權  利  範  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1│臺中市│北屯區  │北屯│142-2 │建│2563.00 │100000分之275 │
└─┴───┴────┴──┴───┴─┴────┴───────┘
(二)建物
┌─┬──────────────┬─────┬──────┐
│編│建物坐落                    │面      積│權 利 範 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建號│ 平方公尺 │            │
├─┼───┼────┼──┼──┼─────┼──────┤
│1│臺中市│北屯區  │北屯│9143│總面積:  │全部        │
│  │      │        │    │    │53.77     │            │
│  │      │        │    │    │層次面積:│            │
│  │      │        │    │    │53.77     │            │
│  ├───┴────┴──┴──┴─────┴──────┤
│  │共有部分:北屯段9275建號,面積9038.37平方公尺,權利範 │
│  │圍100000分之292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