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16號上 訴 人 安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謝政穎 訴訟代理人 陳 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豐裝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1,9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