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施懷閔
- 法定代理人劉育榮
- 原告陳俊志
- 被告陳郁欣、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精武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980號原 告 陳俊志 陳嘉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陳郁欣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廖健智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被 告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精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榮 訴訟代理人 計代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陳郁欣明知訴外人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富家興公司)之預售屋工程嚴重延宕,瀕於倒閉,為免損失,竟委託被告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精武分公司(下稱信義房屋)代為出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預售屋),嗣原告陳俊志於民國102 年3 月30、31日在信義房屋之要求下分別訂立預售屋買賣要約書及預售屋買賣斡旋金契約,再與陳郁欣就系爭預售屋訂立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10 萬元(其中5 萬元係陳郁欣先給付給富家興公司之外水外電費用),陳俊志已給付10萬元給陳郁欣,另給付服務費用3 萬1,000 元給信義房屋。陳俊志復於信義房屋之安排下在同年4 月8 日與陳郁欣及富家興公司簽訂協議,將陳郁欣就系爭預售屋對富家興公司之一切權利義務概括移轉由陳俊志承受,陳俊志又分別於同年4 月8 日、12日及同年8 月8 日先後給付94萬元、114 萬5,000 元及101 萬元予富家興公司。 (二)陳俊志於102 年7 月間與原告陳嘉琪簽訂協議書,將系爭預售屋之一切權利義務移轉給陳嘉琪,富家興公司於同年8 月23日點交系爭預售屋、同年月26日移轉系爭預售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嘉琪後,原告發現系爭預售屋乃至於整個社區均有嚴重瑕疵,且工程嚴重延宕為該社區之原購買戶所周知,但被告於陳俊志洽詢購買時均刻意隱瞞未曾告知。 (三)陳郁欣當初係以262 萬元向富家興公司購買系爭預售屋,而陳俊志係以310 萬元向陳郁欣購買,致陳俊志受有48萬元之損害,自得依民法第227 條、第349 條、第350 條、第268 條、第184 條等規定請求陳郁欣給付40萬元。又信義房屋所屬營業員即訴外人洪偉凱明知系爭預售屋具有瑕疵,或因未善盡居間人應盡之調查義務,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亦得請求信義房屋賠償損害40萬元。 (四)又被告刻意隱瞞富家興公司即將倒閉之情事,致陳嘉琪受有損害,陳嘉琪亦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8 條訴請被告賠償其損害,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五)聲明:被告陳郁欣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信義房屋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二、被告陳郁欣則以:伊與原告已簽訂協議書,約定將伊對就系爭預售屋對富家興公司之權利義務概括由陳俊志承受,陳俊志亦已與富家興公司訂約,伊已非系爭買賣關係主體,且伊與陳俊志間買賣之權利並無權利瑕疵存在,且亦無何不法行為,自無侵權行為責任可言等語等語;被告信義房屋則以:系爭預售屋並無權利瑕疵,且伊與陳嘉琪間並無契約關係,又富家興公司並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經營狀況、資力如何被告並不清楚,原告所附社群網站留言亦均屬封閉資訊,實無從於仲介時知悉該討論內容,自無何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可言,況伊於原告告知建商之問題後,已於102 年10月14日與陳俊志達成和解,陳嘉琪亦明知此事,卻仍起訴列伊為被告,實令人費解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陳俊志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部分: 1.本件被告陳郁欣係出售其對富家興公司就系爭預售屋之權利予原告陳俊志,為原告2 人所不爭執,而上開權利之性質核屬債權,則陳郁欣依約僅有將該債權移轉給陳俊志,並擔保該債權確係存在,且第三人就該債權不得對陳俊志主張任何權利,即就該權利無瑕疵負擔保責任。經查,陳郁欣已於102 年4 月8 日會同陳俊志及富家興公司簽訂協議書,將系爭預售屋之一切權利義務概括移轉由陳俊志承受,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可憑,陳俊志既已取得該債權,自難認陳郁欣有任何違約之情事。至原告主張系爭預售屋乃至於整個社區均有嚴重瑕疵乙節縱然屬實,其性質係預售屋本身「物之瑕疵」,核屬債務人富家興公司依約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責任,要與債權之出賣人陳郁欣無涉。至原告主張富家興公司業已倒閉等語,惟按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民法第352 條前段定有明文,自不得令陳郁欣就此負責。 2.原告復主張本件得依民法第268 條及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規定請求陳郁欣賠償陳俊志40萬元之損害云云,然陳郁欣係將系爭預售屋之權利出售予原告,已如前述,而該債權僅須雙方合意即可移轉,兩造與富家興公司另行簽訂協議書,僅生通知債務人之效力,並無何約定由第三人為陳郁欣向陳俊志給付之情事,陳俊志主張陳郁欣依民法第268 條及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應賠償40萬元云云,顯屬於法無據。3.原告另主張陳郁欣當時明知預售屋工程嚴重延宕,且富家興公司瀕於倒閉,竟未告知陳俊志,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負賠償責任云云,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固提出社群留言之網路列印資料為證,惟詳閱上開資料,並無從證明陳郁欣明知工程延宕、富家興公司將倒閉之事實,且原告亦自承陳郁欣並未加入該社群等語(見本院102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自難認陳郁欣有何明知富家興公司即將倒閉而未告知陳俊志之情事。原告雖聲請函詢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以證明富家興公司之營運情形,惟此亦無從證明陳郁欣明知富家興公司即將倒閉,況陳郁欣本即無擔保富家興公司支付能力之義務,已如前述,原告主張洵非可採。 4.至原告主張被告信義房屋所屬營業員即訴外人洪偉凱明知或未善盡調查義務致不知系爭預售屋存有上開瑕疵,信義房屋應與其連帶負賠償責任云云,惟信義房屋係媒合陳俊志與陳郁欣訂立系爭預售屋債權,而該債權並無何權利瑕疵可言,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信義房屋應負賠償責任,亦屬於法無據。遑論,陳俊志與信義房屋事後已達成和解,陳俊志並已同意不再就系爭預售屋之交易向信義房屋或其受僱人為任何主張或請求,有信義房屋提出之協議書可考,亦為原告所不爭執,原告仍提起本件訴訟向信義房屋請求賠償,要屬無理。 (二)陳嘉琪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富家興公司即將倒閉而故意隱瞞,並將系爭預售屋出售予陳俊志,嗣陳俊志再將系爭預售屋無償讓與陳嘉琪,故陳嘉琪亦受有40萬元之損害賠償,應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88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但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陳嘉琪既係無償取得系爭預售屋之權利,則其是否受有價差之損害,已有可議。況被告之交易對象均為陳俊志而非陳嘉琪,則其對陳嘉琪有何侵權行為亦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委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聲請函詢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附表: ┌─┬────────────────┬───┬─────┬──────┐ │編│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 │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 │1 │臺中市│東區 │旱新段│809 │雜 │5035.37 │1萬分之22 │ └─┴───┴────┴───┴───┴───┴─────┴──────┘ ┌─┬────┬────┬────┬──────┬────┬──┬────────────┐ │編│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建物面積│權利│備 註│ │ │ │ │ │要建材 │ │範圍│ │ │號│ │ │ │ │ │ │ │ ├─┼────┼────┼────┼──────┼────┼──┼────────────┤ │2 │臺中市東│臺中市東│臺中市東│鋼筋混凝土造│45.82 平│全部│附屬建物:陽台5.41平方公│ │ │區旱新段│區旱新段│區一心街│ │方公尺 │ │尺共有部分:旱新段2752建│ │ │2653建號│809 地號│241 號7 │ │ │ │號,面積:12226.03平方公│ │ │ │ │樓之9 │ │ │ │尺,權利範圍10萬分之200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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