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08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富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62元, 應徵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