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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11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114號

原告
吳宜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佑茹
被告
聯邦消金市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樺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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