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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3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338號

原告
陳世明
被告
周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2271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15,77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33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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