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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93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永居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宣善、李瑞祥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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